协会章程

邯郸市综合搏击运动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邯郸市综合搏击运动协会”英文译名:Hebei  Handan  Integrrted  Wrestling Spor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ANDANWSA
第二条 邯郸市综合搏击运动协会是推动综合搏击运动发展,促进综合搏击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地区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邯郸市体育总会团体成员,是综合搏击运动的地区性非赢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优秀文化遗产,倡导和普及群众性综合搏击运动的开展,努力促进综合搏击运动技击水平的提高,发展综合搏击事业,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邯郸市综合搏击运动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邯郸市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邯郸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邯郸市综合搏击运动协会总部设在邯郸市第二工人文化宫。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邯郸市综合搏击运动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综合搏击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综合搏击运动在我市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优秀文化遗产,在邯郸市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综合搏击运动;
(三)按照邯郸市体育总会和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邯郸市综合搏击比赛;
(四)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邯郸市综合搏击训练网络,提出完善综合搏击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我市综合搏击运动水平的提高;
(五)受邯郸市体育局、体育总会委托,选拔和推荐运动员、教练员,组织优秀运动队集训;
(六)组织和协调我市综合搏击运动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承担我市技击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根据国家规定,在我市开展与综合搏击有关的多种活动,为我市综合搏击运动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章程具有合法地位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并经本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综合搏击运动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十)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

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

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

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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